法制网乌鲁木齐6月29日电 正值炎炎夏日,拥有55年历史的乌鲁木齐市红雁池水库,再次成为部分家长心中的痛:许多中小学生常在此游泳避暑,但总有一些孩子永远回不了家。
孩子的监护人和水库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争执从来没有停止过,但仅有一对父母将水库管理部门推上被告席,引爆了乌鲁木齐市水库“吞”人第一案。
少年溺水引发官司
2006年8月3日,12岁的军军和两个小伙伴在乌鲁木齐市红雁池水库玩耍。当日13时许,在红雁池水产公司大门内西侧150米处水域游泳的军军溺水身亡。
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军军的父母多次找红雁池水库管理部门协商,想讨个说法,但事与愿违。
无奈之下,军军的父母将管理水库的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源水公司)、乌鲁木齐市红雁水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红雁水产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十五万余元。
在军军的父母看来,水库管理方对水库的安全管理缺乏有力措施,水库大门口的禁止标志模糊不清,而水库边也没有标注水深的警示牌。在孩子下水后,管理者也没有及时进行阻止,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了解,红雁池水库使用权属乌鲁木齐河管理处(以下简称乌河管理处)。2001年4月30日,乌河管理处授权天山源水公司直接管理。后来,天山源水公司将水库租给红雁水产公司,并签订租赁协议:水库的渔政管理及大水面使用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红雁水产公司负责,水库的水利设施、水事纠纷及界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与治理由天山水源公司负责。
庭审中,天山源水公司认为,该公司在水库外已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围栏,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红雁水产公司则表示,自己只是租用水库进行养殖,不是水库的管理者,且也设置了警示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红雁池水库是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用地,并不是供居民游玩休闲的娱乐场所。天山源水公司作为红雁池水库的使用权人,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指导监督节水、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河道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水利工程的运行进行管理;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红雁水产公司租用场地是进行水产养殖的。
由此可见,红雁池水库并非经营性娱乐场所。两被告对进入水库游玩的公民的生命安全不负法定保护义务,且两方在水库周围显著位置设置了多处警示牌,已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军军已满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进入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但其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擅自进入水库导致溺水身亡,对此损害后果,两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008年6月25日,乌市天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军军父母的诉讼请求。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围绕红雁池水库发生的死亡赔偿纠纷从未间断过,以前出现事故大多数是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像军军父母起诉至法院的还是第一例。
水库的“死亡档案”
建于1943年、1953年投入使用的红雁池水库,原本担负着乌鲁木齐地区的农业用水、附近电厂发电用水供应及防洪的重任,现在却成为很多家庭的“灾难制造者”。
“这种事早已不是第一次见了,年年如此。”在乌鲁木齐市生活了四十多年的游泳爱好者汪勇无奈地说:“每年在红雁池水库都有因游泳而被淹死的人。”据了解,200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