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任某从河南省来到新疆石河子市打工。2001年3月,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同乡申某,不久后两人同居。2006年年底,由于经济问题两人产生了矛盾,申某与任某分手。可任某认为,女友和自己分手是受到了邻居孙某的挑拨,于是对孙某产生了恨意。
2007年10月8日,任某购买了5升汽油,并准备了毛线绳等作案工具。10月9日凌晨3时许,任某来到孙某家门口,将装有汽油的油壶放倒,并用打火机点燃了浸入油壶的毛线绳,随后逃离现场。
那一夜,大火不仅烧毁了孙某居住的平房,还将孙某烧死在房内。
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放火罪判处任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孙某亲属经济损失共11万余元。任某不服,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因婚恋挫折无端怀疑他人从中挑拨。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住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