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摆雪 通讯员谢鹏报道)因为一点小小的过节,在校女大学生喻某竟然伙同他人强迫未成年的娜娜(化名)出去卖淫。最终,喻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图报复强迫仇家卖淫
原来喻某及其朋友罗某和娜娜之间曾有过一些过节,为了找到“消失”的娜娜,喻某和罗某想出了一个办法。
2007年3月14日凌晨2点左右,他们托朋友在碾子沟附近的网吧找到了娜娜的男朋友马某,对其进行了一番殴打后又将其带至五一路一小旅馆内。
当日凌晨3点左右,一直没有马某消息的娜娜给马某打来了电话,一旁的喻某及罗某让马某在电话里约娜娜见面。
挂了电话,喻某和罗某打了一辆出租车赶到电话中约定的地点找到娜娜,并将其骗到了马某所在的小旅馆。当娜娜看到马某被打后特别生气,和他们吵了起来。喻某和罗某怕娜娜会去报警,于是强行将娜娜带到了他们在珠江路租住的房屋内关了起来。等他们离开小旅馆后,马某赶紧给娜娜的爸爸打了个电话说娜娜被人绑架了。
在商量后为了惩罚娜娜,喻某及罗某决定让娜娜出去卖淫给他们“挣钱”。3月16日他们将娜娜带到了某酒店强迫她去卖淫,遭到娜娜的拒绝后,喻某及罗某恐吓她说,如果不顺从,就会找人来“收拾”她,并且永远不让她回家。年少的娜娜因为害怕,就不敢再反抗了。得逞后的喻某及罗某不但没有反省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连续三天,每天都会带娜娜出去强迫其卖淫,并将娜娜卖淫得来的钱全部挥霍一空。
被识破终审获刑十年
2007年3月19日,娜娜趁喻某及罗某不注意,偷偷的告诉罗某所租房屋的房东说,自己被人绑架了,请他给自己的爸爸打个电话赶紧报警。3月20日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在乌鲁木齐市珠江路某小区将被拘禁了六天的娜娜解救了出来,并将喻某及罗某抓获。
2008年6月19日,在法院庭审中,罗某对公诉机关对其的指控事实没有意见,但喻某却称自己并未强迫娜娜卖淫也未限制娜娜的人身自由,所以她的行为只能算做介绍卖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喻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的辩护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喻某及罗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喻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喻某及罗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身为某大学的在校学生,喻某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她的行为不但毁了自己,而且深深地伤害到了另一个少女的身心。
